《限制高消费令》中明确载明,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就包括——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偏偏有人不信邪,非要来挑战法律底线,这不,被抓个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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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即墨:护照乘高铁
近日,即墨法院执行局与青岛铁路公安即墨北站派出所联动,查处了一名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乘坐高铁的被执行人姜某。
朱某与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姜某欠朱某人民币25000元未及时偿还,朱某遂向即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未发现被执行人姜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姜某藏匿行踪,法院多次拘传其未果。
为敦促被执行人姜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墨法院对被执行人姜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被“限高”后,姜某感到出行不便,于是另辟蹊径——办理护照,以护照证件购买高铁票出行。
铁路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及时将该信息反馈至即墨法院。
干警通过该信息查找到姜某,对其违反限高令行为予以训诫,并告知其如果继续规避执行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慑于法律威慑,姜某承认其错误,并当场履行了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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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我是我弟
无独有偶,近日,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咸阳机场分局西区派出所查处一名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乘机的男子。
当日,旅客张某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T3航站楼进行安全检查时,被工作人员发现人证不符,随即工作人员向西区派出所报警。
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对该旅客身份进行核实并展开调查。
经查,张某系“限高”人员,为逃避监管,冒用其弟弟身份购买机票。
到案后,张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机场公安依法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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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费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诸多执行措施之一。
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高消费行为,对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给予信用惩戒,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违反限高令的行为本身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不仅妨碍了执行工作的有序推进,也会造成司法公信力的减损。
因此,必须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决定。